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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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商业三者险免赔条款的适用边界

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无证驾驶”为由主张商业三者险免赔,但司法实践中并非一概而论。本文结合一则二审改判案例,深度解析人民法院对“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是否构成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的裁判逻辑,为事故各方提供具体的诉讼攻防方法与操作步骤。


一、案情回溯:无证驾驶引发的保险理赔争议

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冀)冀01民终XXXX号。案情显示,王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小型客车,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某某财险石家庄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围绕“免责条款是否生效”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深入论述。

二、争议焦点分层解析: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与“近因原则”之辩

(一)无证驾驶的认定:驾驶证暂扣期间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商业三者险应予免赔。但二审法院并未简单采信该主张,而是从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入手分析。

判决书原文指出:“某某财险石家庄公司主张王某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责情形,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保险人的主动举证责任

判决书进一步强调:“本案中,某某财险石家庄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中投保人签章处仅有‘王某某’字样,无投保人本人签名,亦无证据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这一论述确定了审理此类案件的两个步骤:第一步,审查保险公司是否提交了投保人签名的投保单;第二步,审查保险公司是否提交了投保人确认收到免责条款说明的单独声明或录音录像等证据。若证据不足,免责条款不能生效。

(三)交通事故与无证驾驶之间的因果关系:近因原则的适用

判决书还体现了对“近因原则”的考量:“无证驾驶并非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系因王某某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所致。保险免责条款的适用应以违法行为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这一观点为被保险人提供了重要的抗辩路径——即使存在无证驾驶情形,若能证明该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理赔争议的具体应对方法与步骤

(一)被保险人/受害人的三步骤应对法

步骤一:核查投保单签名真实性。 立即要求保险公司出示投保单原件,核对签名是否为投保人本人书写。若签名系代为签署或系业务员代签,则可主张免责条款未生效。

步骤二:索取保险条款及送达凭证。 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投保人签收保险条款的凭证。若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则说明其未履行交付条款义务,免责条款不能拘束投保人。

步骤三:锁定“近因”抗辩点。 仔细分析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依据,若事故原因与无证驾驶无关,而是因其他过错行为导致,则应据此主张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与举证要点

保险公司应在承保环节做到以下三点:一是采用电子投保流程,同步录音录像,完整记录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过程;二是在投保单中设置免责条款专项确认栏,由投保人单独签字确认;三是定期开展承保合规自查,确保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落实到每一笔业务中。

四、本案延伸思考: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清偿顺序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商业三者险不予赔付,交强险仍应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享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若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免责条款有效,则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侵权人自行承担。受害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的效力状况,灵活确定索赔对象及请求金额。


作者:冯水满,广东中瑜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冀)冀01民终XXXX号